(2016)桂03刑更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兰茂春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60号罪犯兰茂春,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茂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兰茂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4日以(2005)桂市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2013年4月25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兰茂春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兰茂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茂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5.6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茂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