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冼某与王国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某,王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冼某。被执行人王国新。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冼某申请王国新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国新应支付申请人冼某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因申请人已于2015年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隆法执字第96号,已属于重复申请,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