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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宝全、肖海燕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马宝全,肖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73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韩树鹏,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威,该××销售员。被申请人马宝全,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肖海燕,前哨农场源丰农资公司业主。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海燕、马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肖海燕存放在前哨农场十七站晒场28吨水稻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肖海燕存放在前哨农场十七站晒场28吨水稻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731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学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振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