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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洁芸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洁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芸,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洁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洁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洁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洁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上诉人李洁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光林审 判 员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品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