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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第3707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