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第3707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