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于尊福与张晓明、张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尊福,张晓明,张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于尊福,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书香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建安小区*号楼*层**号。被执行人:张新丽,女,汉族,讷河市市场管理局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建安小区2号楼1层02号。关于于尊福与张晓明、张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2400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