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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郑宝成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成,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66号原告:郑宝成,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芹,经理。第三人:李文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郑宝成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宝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郑宝成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