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勤妹与李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755号原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X,男,X岁,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XX。(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木明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妹对李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勤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