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永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昱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永奇纸制品有限公司,龙海市昱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永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开发区小港北路(变电站隔壁)。法定代表人王丽羡,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海市昱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镇凤鸣村阳光新村。法定代表人蒋忠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永奇纸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海市昱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