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车木厚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木厚,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501号原告:车木厚,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开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尚国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木厚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木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开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木厚诉称,2014年原告承包了本村1亩土地,因唐山市政府修建唐古快速路工程被征用,原告应补偿款78622.72元。但被告错误的将补偿款发放给没有耕种土地的人,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主张权利,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78622.72元。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因唐山市唐古快速路工程建设需要,需征用原告0.861亩土地,应补偿原告征地补偿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96156.48元。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领取征地补偿款115477.12元,其中包括原告应得的96156.48元及车木成的19320.64元。原告认为被告将其应得的1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错发给他人,故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孩儿屯村占地补偿款支领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被征用的0.861亩土地补偿款已领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承包了集体的1亩土地的时间,坐落位置,是否被征用等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木厚要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78622.72元的诉讼请求。案��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