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程存贵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41号被执行人:程存贵,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存贵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存贵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2)桦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