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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与王小平、李凤霞、鄂尔多斯市威力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王平小,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072-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鲁兰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平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凤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伊法执字第107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小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平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平小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郝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