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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柴晓辉与北京金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辉,北京金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609号原告柴晓辉,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辉与被告北京金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晓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柴晓辉负担。审判员  芦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云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