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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玉鑫与凌应玉、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鑫,凌应玉,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鑫,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应玉,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周玉鑫与凌应玉、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