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玉鑫与凌应玉、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鑫,凌应玉,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鑫,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应玉,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周玉鑫与凌应玉、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