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塑料薄膜厂与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塑料薄膜厂,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906号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6098W)。法定代表人周育兴,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旭峰、叶圣翰,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87859822C)。法定代表人李琳波,该公司执行监事兼经理。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与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126785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当庭裁判。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裁定对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路桥新桥支行(账号:51×××15)内的存款1267856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期以来,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购买薄膜材料,时有欠款。2016年7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267856元,并由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货款12678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11元,减半收取81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6元,由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16211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贻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