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学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学义,男,1956年12月14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学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学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学义在相关金融机构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聂珲才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