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瑞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瑞滨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河南���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瑞滨(又名龙世斌),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11年3月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7日转逮捕,2011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并网上追逃。2016年7月19日被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6年7月2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因转逮捕。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瑞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察员程璐、吴翠,被告人龙瑞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龙瑞滨与同案犯徐光维(已判刑)、辛洪文(已判刑)三人驾驶赣C-×××××号货车承运一车香烟,行至大广高速公路2285KM处时遇多辆货车连环追尾、侧翻的交通事故,赣C-×××××号货车被追尾不能继续行驶,三人主动放弃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权,将车修好后准备再次出发。2011年3月3日夜22时许,龙瑞滨、徐光维、辛洪文三人驾车行驶到光山县寨新路沪陕高速入口处,被接到举报的光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瑞滨、徐光维、辛洪文三人无任何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和购进卷烟证明文件,所运输的卷烟涉及云烟(紫)、红塔山(软经典)、黄果树(长征)等10个品牌,共计23596条,案值达100余万元。后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瑞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光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回执、移交“3.3”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光山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光山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信阳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移送清单及卷烟价格表、龙瑞滨、徐光维、辛洪文运输卷烟途中的过路费及加油票据、扣押物品清单、龙瑞滨、徐光维、辛洪文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同案人徐光维、欧阳思方、辛洪文的供述,证人李德军、尹某、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魏某、杨某、房林自书查获假冒卷烟经过各一份,光山县烟草局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八张、鉴别检验报告,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龙瑞滨、徐光维辨认笔录等经���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及(2014)光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2015)光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瑞滨明知其运输的卷烟无合法手续,而坚持运输,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够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龙瑞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瑞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龙瑞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龙瑞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龙瑞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瑞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原羁押8个月零13天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周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