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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文兵与马林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兵,马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70号申请人:李文兵,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中学职工,住。被申请人:马林科,男,1967年7月7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三连养殖户,住。申请人李文兵与被申请人马林科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林科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文兵以其在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帐号为66×××31的定期储蓄存款13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林科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案件受理费340元暂由申请人李文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