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可秋、江可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可秋,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传唤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江可勇,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传唤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能,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江可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始,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伙同他人经合谋后,共同出资在平南县安怀镇高荔村旧莫屯其搭建的铁棚屋里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雇请傅庆平(另案处理)专门负责发扑克牌和抽水钱,江深年负责打扫卫生江某1负责打扫卫生、煮饭等工作,以“三公”的形式每天招引十至几十人不等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538元、赌具扑克牌一副。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刘志能、江可奎分别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收缴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居民用电报装申请表、用电收据发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江某1、麦某1、卢某、黄某1、麦某2、江某2、江某3、韦某1、韦某2、黄某2、伍某、何某、江某4、吴某的证言、同案犯傅庆平的供述、检查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及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出资搭建场所并参与管理,平分非法获利,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梁鹏提出被告人江可勇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江可秋、江可勇、刘志能、江可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可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江可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志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江可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华卿审 判 员 陈燕霞人民陪审员 余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敏红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