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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之斌与保山城康公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之斌,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13号之五申请人肖之斌,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云南腾冲人,现住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地址:德宏州芒市。负责人霍军法,男,汉族,1958年7月18生。我院作出的(2016)云3103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肖之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现肖之斌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肖之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官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明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