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某1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女,壮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1在其位于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那固屯“顶哥瑶”山脚下的甘蔗地清除杂草时将归堆的杂草点燃,至当日14时许,黄某1见杂草堆没有冒烟就回家。当日15时许,火源蔓延越过甘蔗地,将甘蔗地上方的马尾松树林烧毁,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顶哥瑶”过火面积共5.61公顷。案发后,黄某1于2016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1到其位于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那固屯“顶哥瑶”山脚下的甘蔗地清除杂草时将归堆的杂草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当日14时许,黄某1见到火烧的草堆没有冒烟就离开该地回家。不久,该地的火源复燃并蔓延过甘蔗地而引起“顶哥瑶”山林火灾,火灾过火地均为马尾松疏林林地,烧毁“顶哥瑶”山林面积共5.61公顷。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1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火灾勘验报告及林木火灾调查区火场图、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用火不当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失火罪成立。被告人黄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1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用的气体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叶永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若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