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满秀与吕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满秀,吕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850号原告彭满秀,女。被告吕世明,男。原告彭满秀与被告吕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满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世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满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世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4月份开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未果,次月起被告更是连原告的电话也基本不接,即使接听了也是以各种理由不愿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吕世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已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约定月息2分,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2016年8月1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满秀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月息2分。”。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吕世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吕世明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世明偿还原告彭满秀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吕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怡嘉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