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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业与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威灿、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业,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威灿,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4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北路东星荷景园二期3号楼A幢101-104,组织机构代码:05843013-4。法定代表人:叶建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威灿,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秀丽,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1564-X。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038430-2。法定代表人:游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王建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威灿、黄秀丽、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23日向上诉人王建业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王建业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建闽审 判 员  郑泽阳代理审判员  吴钟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