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大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大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489号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倍加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居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玲,女。被告:西安市大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66号。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大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大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开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发天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补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