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喜春与周树强、杨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春,周树强,杨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春,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周树强,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杨习俊,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树强、杨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