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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正书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书(自报),女,农历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系国籍不明人员,住云南省芒市遮放翁角村委会上翁角村民小组。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书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步男、代理检察员何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正书乘坐其子代某某驾驶的云NN42**两轮摩托车欲从芒海前往遮放。当日14时许,当二人行至芒海至遮放10公里处时,与一辆警车相遇,警车上的检查员欲截停二人进行检查时,代某某加速行驶,期间被告人黄正书将一包黑色物品丢弃在路边。检查员抓获被告人黄正书后,在其丢弃物品的地点查获一坨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内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30克,经鉴定,系毒品鸦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正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正书乘坐其子代某某驾驶的云NN42**两轮摩托车欲从芒海前往遮放。当日14时许,当二人行至芒海至遮放10公里处时,与一辆警车相遇,警车上的检查员欲截停二人进行检查时,代某某加速行驶,期间被告人黄正书将一包黑色物品丢弃在路边。检查员抓获被告人黄正书后,在其丢弃物品的地点查获一坨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内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30克,经鉴定,系毒品鸦片。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国籍协查函,国籍确认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查获物品入库清单,抓获经过,证人代某某、王某某、保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正书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物证检验报告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采集指纹、掌纹笔录,指纹鉴定证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提取笔录,手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正书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上九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正书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正书运输毒品鸦片430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正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查获的毒品鸦片430克及包裹物、运输工具云NN42**二轮摩托车一辆、白色小辣椒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段学忠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段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