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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钱兴根与肖敏、胡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根,肖敏,胡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852号原告:钱兴根,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伟,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敏,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凤冈县。被告:胡建宏,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兴根诉被告肖敏、胡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兴根撤诉。本案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