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地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㈣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㈥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1)普中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建筑面积为17849.13平方米的综合用房一幢及此综合用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综合用房房产证号为:Sxxxxxxxxxxx**)的查封。二、终结(2015)普中执字第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强审 判 员 纳 坚代理审判员 李俊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