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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凤英与余永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英,余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凤英,女,1935年10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陈冬有,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余永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凤英与被执行人余永进(2011)桂市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6551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凤英与被执行人余永进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桂市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判决剩余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