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方善平、周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善平,周学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执异17号异议人(案外人)方善平,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异议人(案外人)周学文,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上述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爱荣,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上述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2749-5。法定代表人陈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佳乐花园一单元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7825-9。法定代表人王幼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幼君,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滨江城市。被执行人丁见龙,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王舜舟,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方善平、周学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系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乐平皇庭港湾部分房屋承建商,因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故将皇庭港湾14#楼107号、207号、110号、210号房屋折抵给其;而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裁定对皇庭港湾部分房产进行拍卖,其中就包含了上述四套房屋;因此,异议人要求本院停止对该四套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王幼君、丁见龙、王舜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2执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城北新区“皇庭港湾”小区部分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其中包含异议人提出的14#楼107号、207号、110号、210号房屋。本院认为,异议人方善平、周学文以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就本院对皇庭港湾14#楼四套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依法取得的确权凭证;在异议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其二人系皇庭港湾14#楼107号、207号、110号、210号房屋的权利人,故对其二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许 育 斌审判员 戴瑞代理审判员涂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勇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