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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邵智与钟帆帆、沈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智,钟帆帆,沈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918号原告:邵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钟帆帆,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沈殿朝,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邵智为与被告钟帆帆、沈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邵智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