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都社社诉张银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社社,张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第585号申请执行人都社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张银会,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办。都社社诉张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社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银会租房居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都社社表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