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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都社社诉张银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社社,张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第585号申请执行人都社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张银会,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办。都社社诉张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社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银会租房居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都社社表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