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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肖英与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英,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肖英,女,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蒋巧玲,女,汉族,1946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国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肖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310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763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华区花径路187号1栋1单元6层1号的房屋和一辆车辆,但上述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