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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朱世朝、仰彩荣、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朱世朝,仰彩荣,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8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简称建行武威分行)。负责人:陈彪,建行武威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建行武威分行个贷中心副经理。被告:朱世朝。被告:仰彩荣(缺席)。系朱世朝之妻。被告: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贤。原告建行武威分行与被告朱世朝、仰彩荣、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武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平与被告朱世朝、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胜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仰彩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武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个人中长期住房贷款本金353628.27元及利息7330.72元(截止日期2016年5月2日)及以后滋生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朱世朝、仰彩荣于2013年5月6日与原告签按合同,以购买住房用途,向我行借款380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贷款以朱世朝位于凉州区二环西路南段195号紫金花小区3号楼1单元东27层1271室住房抵押约,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归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5月2日,贷款逾期已达118天,累计拖欠25期。虽经原告多次约见谈话、电话、上门、短信及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欠款根据620730201-2012-20130065395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如“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贷款人认为可能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情形,发生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现原告特具此状,诉请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清偿以上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朱世朝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近期无力偿还,请求先偿付逾期的贷款及利息,余款延期清偿。被告仰彩荣缺席未做出实体答辩。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表示尊重法庭判决。本院认为,朱世朝、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积极清偿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故原告状诉理由充足、证据确凿,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知自己所实施或做出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仰彩荣经人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有法可依,被告理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世朝、仰彩荣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贷款353628.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90%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被告朱世朝、仰彩荣、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案件审结执行后由被告结算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