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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曹南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南,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65号原告曹南,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芹,经理。曹南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曹南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