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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史志兵与刘保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兵,刘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92号申请人史志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保安,男,汉族。申请人史志兵申请执行刘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6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保安在银行的存款1716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保安相当于1716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保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寒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