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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张向升、张向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张向升,张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2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被执行人张向升,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向森,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我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向升、张向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金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向升、张向森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账号为16×××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