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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2号7栋202。法定代表人:熊如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滴水村。主要负责人:戴理。原告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已经于2015年11月27日因湘潭市岳塘区乡镇区划调整而与滴水埠街道合并设立荷塘街道,本案在起诉时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