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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彩霞、王广禹与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霞,王广禹,汤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彩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广禹,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汤琳,男,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彩霞、王广禹与被执行人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