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康自金与被告管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自金,管志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48号原告:康自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被告:管志福,男,汉族,住临泽县。原告康自金与被告管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康自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自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自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康自金负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