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5490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084民初5490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宋庄烟雨一区*幢***室。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工。被告:杨丹。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计163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服务于本市步康花苑小区,被告系居住该小区的业主,双方已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从2012年7月起至2016年7月,一直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计163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丹欠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432元,公共水电费200元,合计1632元。被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元,余款132元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1632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协助被告找到404室业主维修落水管道。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