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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国与张永保、王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张永保,王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31号原告张国(曾用名张国锋),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永保,29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继喜,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与被告张永保、王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