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国与张永保、王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张永保,王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31号原告张国(曾用名张国锋),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永保,29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继喜,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与被告张永保、王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