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与唐海军、洪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007号申请人朱国祥与被执行人唐海军、洪燕、富阳美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何永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国祥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918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永广传唤到庭,并支付了执行费7388元、受理费878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何永广的执行,被执行人唐海军、洪燕、富阳美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对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安、工商、淘宝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0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