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64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