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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海山与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山,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山,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沙汝拉,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负责人逯兵,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海山与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