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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树新与王风琴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树新,王风琴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树新,女,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刘路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风琴,女,汉族,1928年4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梁永慧,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树新因与被上诉人王风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树新系被上诉人王风琴之女,2013年7月9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底街道尖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由上诉人孙树新签字的内容为房款的收据中显示交纳房款54000元。后在2014年6月26日原审法院审理原告王风琴与被告孙树新赠与合同纠纷的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承认54000元房子差价款系上诉人所交,属于借款,重审时应查明是否为同一笔房款?是否是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树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