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尹光平、甘玉凤等与黄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平,甘玉凤,黄永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ei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329号之一原告:尹光平,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甘玉凤,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横县。被告:黄永东,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尹光平、甘玉凤诉被告黄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尹光平、甘玉凤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光平、甘玉凤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光平、甘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尹光平、甘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