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文学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学,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学,男,54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萍,女,53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内040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萍在你行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申请人要求扣划被冻结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萍在你行账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