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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文学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学,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学,男,54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萍,女,53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内040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萍在你行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申请人要求扣划被冻结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萍在你行账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