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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段娜与乔江涛、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娜,乔江涛,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216号原告:段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张立谦,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系原告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乔江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毅,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娜与被告乔江涛、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段娜负担。审判员  房士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