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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益农种苗服务部与张永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益农种苗服务部,张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益农种苗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市场,注册号341122000011832。经营者:左宁,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永贵,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益农种苗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益农种苗服务部(经营者:左宁)货款27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